據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 日前,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2月12日,教育部督導辦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這位負責人指出,出台《辦法》,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督促各地各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儘量減小或避免重大突發事件給教育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維護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這位負責人介紹,《辦法》用專門的章節規定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的主要內容,包括地方和學校應對和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涉及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從發生前到發生後的各個環節。具體來講,一是預防和準備階段,包括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物資儲備、監測與預警等。二是應對處理與救援階段,包括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的緊急報告、控制局面、組織疏散、實施救治、開展救援、立案調查等。三是過程處理階段,包括隱患排除、救治、安撫、撫恤、賠償、教育、懲罰處置等。四是後續處理階段,包括恢復重建、環境整治、心理干預、維護穩定、宣傳教育、結果通報、事後評估等。五是建立健全公告制度、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機制等情況。
   這位負責人強調,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解決,需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密配合。為此,《辦法》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應對處理進展情況;建立了督導問責機制,規定專項督導結果是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強化了督導結果的應用,同時明確了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原標題:明確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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